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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提高发票使用效率,防范发票风险,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发票领用与保管
第三条发票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四条各部门、人员需使用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第五条领用发票时,应认真核对发票号码、金额、数量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领用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毁,并定期进行盘点核查。
第三章发票开具
第七条发票开具必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开具发票应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金额准确,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发票开具后,应及时登记,并留存发票存根。
第十条严禁开具虚假发票,严禁利用发票进行违法行为。
第四章发票报销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发票报销审核,并建立完善的发票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发票报销应提供完整的发票原件、相关报销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发票,财务部门应予以拒付。
第五章发票作废
第十四条开具错误的发票,应及时进行作废处理,并在作废发票上加盖“作废”字样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作废的发票应妥善保管,并建立作废发票登记制度。
第六章发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统一管理,并对发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发票领用、保管、使用、报销工作。
第十八条所有使用发票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并对自身行为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公司视情况可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
发票领用申请单
发票报销单
作废发票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