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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doc

发布:2018-03-23约1.09万字共2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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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 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证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 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稽核审计机构对所辖的单位和员工在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 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依照《 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稽核部门对相关单位及员工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被稽核检查单位和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对单位的处罚 1. 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2. 收缴违规所得; 3. 罚款; 4. 通报批评; 5. 建议撤销有关荣誉称号; 6. 建议对违规单位给予停止或上收审批权限的处理; 7. 建议更换单位负责人。 (二)对责任人的处罚   1. 赔偿损失; 2. 没收非法所得或给予罚款,收回不应得的奖金; 3. 建议撤销荣誉称号; 4. 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5. 建议缓期评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移送人事部门处理; 6.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司法部门挽回经济损失; 7. 其他应当给予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代替。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联社(含办事处、合作银行)稽核部门具体执行,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第五条 授权业务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授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1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二)未经特别授权,从事超过或变相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经营管理活动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资金计划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违反利率管理规定,造成本社利息少收的,对单位按少收利息的20%-100%处以罚款,并分别以下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 损失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含10000元)以下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罚款; 2. 损失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至50000元人民币(含50000元)以下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3. 损失金额在5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二)在上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报表中,弄虚作假编造数字、假报表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2. 违反资金调度业务审批程序,调度资金的; 3. 未经授权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回购等债券融资业务的。 (四)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5%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收回,所得收入全额收缴,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账外发放贷款的; 2. 挪用信贷资金炒股票、有价证券、房地产业务的; 3. 违反规定利用信用社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六)不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第七条 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上收该单位的信贷审批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按规定建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的; 2. 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岗位)分离的; 3. 未按规定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4. 未按规定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的。 (二)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按规定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的; 2. 未按规定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机构规定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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