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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关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更好地服
务于各项工作的正常、高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所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规定”所定义为固定资产的物质资料、各种设施、设备。
三、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节约、适用以及使用部门负责保管的
原则,财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分别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和固定资产
台帐,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年限、折旧、使用部门、存放地
点逐一进行登记,并订立财务与使用部门定期核对制度。
五、不得私自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出须经主管领
导审批后按程序办理。不经批准不得报废、外借、转移、调出、
削价变卖。
六、固定资产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 酌情处理。 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
不力,致使固定资产发生遗失、损坏等,应认真查清责任,视情
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并照价赔偿。
七、因工作变动需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台账管理人或固定资
产使用人必须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八、附固定资产登记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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