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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无线广播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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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09-009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 5.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1 5.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 5.5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5 6 证书和标志 39 6.1 证书 39 6.2 标志 4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41 8 监督检查 41 9 收费 4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42 11 附则 42 附件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43 附件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4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5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6 附件5 检验报告 57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6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10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广发技字[2002]585号文)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划分为9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 型号 1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P≤5kW,5kW<P≤30kW,30kW<P≤150kW, P>150kW 企业自定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P≤10kW,10kW<P≤50kW,,50kW<P≤150kW,P>150kW 3 调频广播发射机 —— P≤100W, 100W<P≤500W,500W<P≤1kW ,1kW<P≤5kW, P>5kW 4 模拟电视发射机 UHF P≤100W,100WP≤1kW,1kW<P≤3kW,3kW<P≤5kW, P>5kW VHF 5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 UHF P≤100W,100W<P≤500W,500W<P≤1kW,1kW<P≤3kW, P>3kW VHF 6 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发射机 —— P≤100W,100W<P≤500W,500W<P≤1kW,1kW<P≤3kW,P>3kW 7 广播电视(CMMB)直放站 —— 不区分功率 8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 —— P≤500W,500W<P≤1kW,1kW<P≤3kW,P>3kW 9 C/Ku频段功率放大器(输出功率≥2W) —— P≤100W,100W<P≤1kW,1kW<P≤3kW,P>3kW 注:企业在申报产品时,应在《申请书》申报产品基本情况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注明冷却方式。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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