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直播卫星专用设备.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编号:XK09-00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直播卫星专用设备部分)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5.3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
5.4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
5.5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28
6.1 证书 28
6.2 标志 29
7 监督检查 29
8 收费 30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0
10 附则 30
附件1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31
附件2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2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3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4
附件5 检验报告 45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直播卫星专用设备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科[2000]394号文)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5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 型号 1 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 抛物面 天线口径+材质 型号
企业
自定 平板 2 直播卫星室外单元 分体 一体化 3 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安全模式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050081
电 话:0311传 真:0311电子信箱:lipeihong54@163.com
联 系 人:李培红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