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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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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五月   目 录 1总则…………………………………………………………………………(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3.企业申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 4.申请的受理…………………………………………………………………(2)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3) 6.产品检验……………………………………………………………………(4) 7.审定与发证……………………………………………… ………………(5)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6) 9.申诉…………………………………………………………………………(6) 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7) 11.附则 ………………………………………………………………………(7) 附件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申证单元及执行标准…………………(8) 附件2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9) 附件3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0) 附件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检验规则…………………………(21) 附件5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检测收费标准一览表…………………(32)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包括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用铁塔及桅杆产品,具体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计院塔桅设计所,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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