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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做大、做强、做优”
需要,进一步加强绿化管理,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种植和养护花草树
木等矿山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地,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所辖地域
的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绿化)、行道树、专用绿
地(机关、医院、学校、各单位内部庭院绿化)、住宅区内绿地、生
产绿地(苗圃、花圃)。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应当把矿山绿化建设作为企业可
持续发展,提高员工生活质量,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加强矿山绿化工作的宣传
教育和组织领导,鼓励个人大力养花种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集团公司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集团公司的绿化工作。
各矿、厂、处、公司、医院、学校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和责任地段的
绿化工作。集团公司林业处负责集团公司所在地(平旺地区)公共绿
地的绿化及平旺公园的绿地建设。
第六条:绿化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凡绿化工作未达
标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第七条:集团公司绿委办负责对各基
层单位的绿化工作进行动态抽查和定期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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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考核标准详见《绿化工作考核办法》。
第八条。在集团公司管辖地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
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矿山绿化建设应当与企业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统筹兼顾。
第十条:集团公司绿委办应当组织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共
同编制矿山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纳入大同市的城市总体规
划。矿山绿化规划由集团公司绿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绿化经费由企业管理费列支。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
下达的年度绿化任务和正常养护标准,合理安排使用绿化经费。
第十二条:矿山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
对绿地和花草树木的抚育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
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新品种,提高园艺水平。第十四条:集团公司
绿化委员会负责对全集团公司的花草树木实行集中供应管理,任何单
位不得擅自外购。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厂区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附属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
集团公司绿委办审批。绿化施工必须是集团公司内部有《城市园林绿
化资质证》书的单位,绿委办负责对工程实施监督。第十六条:新建
工程必须按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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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住宅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新建道路的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
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新建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原有铁路两侧,
凡有条件绿化的,也要逐步营造防护林带。
(四)新建单位绿化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
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
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
不低于30%。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
等单位的绿化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旧厂、旧房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
(一)、
(二)、
(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
计、同时投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
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集团公司绿委办验收。建设项
目工程竣工后2年内,单位和住宅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绿化的,应当自接到集团公司绿委办通知之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