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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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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工程项目组织 ? 4.1 组织的基本概念 4.2 组织结构基本形式 4.3 项目经理制与项目经理部 4.4 关于建造师 建造师资格 是项目经理 任职的 基本条件 建造师考试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3.4.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3.4.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 考试   ……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建造师的专业 原来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 2006年12月12日建设部进行了调整,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3.4.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 考试   ……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3.4.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3.4.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章 注 册   ……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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