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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之公务员法.ppt

发布:2017-05-24约4.85千字共3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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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机关 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 政府 并处规则 1.决定前发现数个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决定作出以前发现一公务员同时有数个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应执行的处分及其处分期: ⑴从重规则: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⑵限制加重规则: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应执行的处分及其处分期: ⑴从重规则:新处分是开除处分的,执行该开除处分; ⑵从重且并科规则:新处分是撤职以下处分,执行新、旧处分中最重的处分,处分期是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公务员考核规定》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行政处分效果: (1)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撤职的,同时降级; (4)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5)受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作出之前已经被判刑、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仍然要给予处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6)被列入处分调查的公务员在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或者退休。 处分解除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救济途径 对所有公务员的救济途径: 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 申诉――再申诉程序 适用情形:(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程序: 向监察机关申诉 聘任制公务员的救济程序: 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可起诉。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 国外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确定的范围: 履行公职+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 参照管理范围: 1.国有企事业单位; 2.人民团体; 3.群众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拥护宪法 品行良好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公务员的产生方式 (1)录用。范围: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受过刑事处罚者;被开除公职者;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者。(第24条) (2)调任。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3)公开选拔。 (4)聘任。适用范围:专业性较强的职务;行政辅助性职务。 哪些人不能当公务员 受过刑罚处罚者; 被开除公职者; 法律规定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 一、法律依据: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2009年 中组部 人事部) 二、 职务 1.领导职务 2.非领导职务 三、级别 1-27级 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家级正职:1级; (二)国家级副职:4级至2级; (三)省部级正职:8级至4级; (四)省部级副职:10级至6级; (五)厅局级正职:13级至8级; (六)厅局级副职:15级至10级; (七)县处级正职:18级至12级; (八)县处级副职:20级至14级; (九)乡科级正职:22级至16级; (十)乡科级副职:24级至17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巡视员: 13级至8级; (二)副巡视员: 15级至10级; (三)调研员: 18级至12级; (四)副调研员: 20级至14级; (五)主任科员: 22级至16级; (六)副主任科员:24级至17级; (七)科员: 26级至18级; (八)办事员: 27级至19级。 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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