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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二讲.doc

发布:2016-11-25约1.53万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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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保障机制 激励保障机制既要激发公务员的工作动机,使公务员产生内在的工作动力,又要保障公务员安全、良好的正常生活,不至于使公务员产生消极的工作情绪。我国的人事行政的激励保障机制包括考核、奖励、处分、职务升降、工资保险福利等管理环节。考核为其他三个奖励环节提供客观依据。对公务员队伍来说,工资保险福利履行着日常保健功能,而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 (一)考核 1.立法思想 分类考核、体现首长负责制、加大考核结果的区分度,是完善考核制度设计的立法思想。 , (1)分类考核。分类考核是指将领导成员和其他公务员的考核有所区别。如前所述,对公务员没有做出政务类与业务类的区分,只做出了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与一般成员的区分。两者在考核内容及其重点、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考核等次及考核结果的使用等方面,是共同的。但在考核主体、考核形式、考核方法上却有所不同。按照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领导成员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由组织部门按管理权限派出考察组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定期考核形式。领导成员以外其他公务员由各机关管理,并由各机关自行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形式。在规范公务员考核制度时,既要反映其共同点,也要注意体现其不同点。 (2)体现首长负责制。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考核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在很多情形下,群众投票代替了部门领导与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职责,以扩大民主之 名,行放弃考核工作的领导责任之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在实际运或是为了回避矛盾,或是为了节省时间,集中开会代替了序,群众投票(选优秀)代替了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从而使年度考核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实效性有了偏离。有的年度考核不仅不是激励手段,甚至成为恶化人际关系的催化剂。任何机关都是科层制组织,机关的上下级是指挥与服从关系;机关的平级在工作上是协作关系,在利益上是竞争关系。权力的接受者对权力的来源负责,这是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委任制公务员下级对上级负责,选任制公务员首先必、须对选民负责。所以机关中的上级对下级的考核有最终发言权,选民对选任制官员的考核有最终发言权。考核作为一项 工作任务也应由主管领导、部门领导负责。从世界各国的考核制度看,由主管领导负责已经成为普遍原则。所以,必须落实首长负责制原则,适当增加机关负责人在考核中的领导责任。 (3)加大考核档次的区分度。据统计,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有84%的人集中在“称职”这个等次上,在“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缺少过渡层次,对一部分仅能勉强完成岗位工作的人却无法处理,只好归人“称职”,形成大平台现象。为了解决考核实践中存在的“称职大平台”现象,应适当增加考核等次,加大考核的区分度。 2.制度要件 (1)考核内容。公务员的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所作的考察和评价。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但必须把对公务员工作实绩的考核放在首位。因为,“工作实绩”是公务员实际为社会做出并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成果,是一个公务员的能力、态度、素质的综合体现。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应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规范、特别是年度或任期工作目标为直接依据。应细化、量化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根据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日标制定出便于比较的、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才能将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考核主体。确定考核主体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公务员职务层次,实行一级考核一级,上级负责考核下级。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派出考核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组的建议,由主管机关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以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包括中层领 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同级副职。对机关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的公务员进行考核,机关中层领导(派出机构负责人)是主管领导;对机关中层领导(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考核,部门的分管领导是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是一个独立部门的“一把手”、负责人。 (3)考核方法与程序。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形式。对领导成员以外 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定期考核程序:主管机关成立并派出的考核组;考核组必须对领导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大量的个别谈话,在此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根据考核组的建议,由主管机关提出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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