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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离婚详解.ppt

发布:2017-01-17约5.44千字共4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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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离婚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的终止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死亡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二、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1、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特征:主体是夫妻双方,内容是解除婚姻关系,程序必须依法。 2、种类:双方自愿与一方提起;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第二节 离婚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 离婚登记机关:基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批、批准。 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适当处理。 案例: 戴某与王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有一女。1999年起,戴某染上赌博恶习,为此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日益恶化。王某屡劝不改,2001年5月,忍无可忍的王某向戴某提出离婚,戴某不同意,王某遂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并强迫戴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2002年王某与常某相识,并于同年12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未办理离婚手续,因而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请问: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点评: 本案中,戴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不符合协议离婚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而无法律效力。在实质要件上,他们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在形式要件上,他们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因而王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要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拒绝,是正确的。 二、诉讼程序 指男女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 1、诉讼外调解程序,又称行政调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案例: 赵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结婚。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性格差异渐渐显现,常常无话可说,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2002年8月两人开始分居。经过认真考虑,赵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与刘某协商离婚,但刘某不同意,于是赵某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以“未持经所在单位调解无效的证明”为由,拒绝受理。请问: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 点评: 在我国长期的实践中,诉讼外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由于有关部门通常对双方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大多能对症下药,及时解决家庭纠纷,成为防止轻率离婚的重要防线。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调解,调解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尽管该方式可减少诉讼的发生并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接受,但不能够成为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也可以不经过该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本案人民法院以未经有关单位调解为由拒绝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诉讼程序,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调解,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即诉讼内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离婚诉讼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审判人员应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领取离婚调解书后夫妻关系即告解除;三是调解不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 祝某某和乔某某两家是世交,从小青梅竹马。198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变好。特别是1996年,祝某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公司,经营电脑销售业务,家里的生活上了个新台阶,可富裕起来的祝某某也有了变化。2000年下半年,祝某某与公司一女职员往来密切,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乔某某获悉后到公司公开责骂祝某某和该女职员,令祝某某心生恨意,产生与新欢成婚之念,于是2001年5月,祝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鉴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和好协议。 (2)判决,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则要对有争议的离婚案件作出强制性的决定,即判决。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包括准予离婚的判决与不准离婚的判决两种情况,判决的依据或法定界限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和好无效,也不应当准予离婚。 三、准予离婚和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司法解释,主要做到四看: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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