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刑法基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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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刑法基础 1、刑法的概念;2、刑法规范;3、刑法的机能与任务;4、刑法体系;5、刑法的管辖与时效;6、刑法学;7、刑法的适用。 一、刑法的意义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法律要件)以及该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凡是规定了犯罪的要件和作为针对犯罪所科处的法效果的刑罚这种内容的所有法律规范,都被称为刑法。 显然,刑法的规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犯罪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 在法治国家里,基于政治民主和人权保障的需要,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才能够成立犯罪。刑法是规定这些要件的实定法。 刑法对成立犯罪的法律要件包括所有犯罪行为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特别要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是依据刑法的规定。 (2)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刑法不仅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且还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指刑法用以制裁犯罪行为人的法律手段,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方法。 罪刑法定不仅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法律后果。 2、刑法的渊源:以犯罪的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为内容的刑法法规的渊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刑法典,即1997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命名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犯罪以及刑罚的基本事项,所以可谓刑法典。平常人们所说刑法,如果没有特别强调,其意指的就是刑法典。 第二是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 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其他非刑法中的罪刑规范。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 16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即属附属刑法。我国的附属刑法与国外的附属刑法有所不同,只是形式上重申了刑法的相关内容,而没有对罪刑作实质性的规定。 3、刑法的分类 (1)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就规定刑法条款的法律外形而言,可以将刑法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形式刑法是从法律的名称就可以知道是刑法规范的刑法,也就是说具有罪刑外形标签的刑法,例如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虽然没有刑法名称但具有罪刑内容的刑法条款。例如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之中规定的刑法条款。 将刑法区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的意义在于:形式刑法的外形就足以为人们所感知,所以可以更加明显地发挥预测、指引、制裁功能,而实质刑法隐藏在其他法律条款之中,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因此,人们应该重视实质刑法的存在和功能。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刑法就其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效力及于一般人,或适用于平时或普及全国各地的刑法,即为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指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时间、特别的地方的特别需要而制定的刑法,因此,特别刑法也称为例外刑法。显然,单行刑法都是特别刑法。 区分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最大的实践意义在于:普通刑法属于原则法,特别刑法属于例外法,依据例外法排斥原则法的法律原理,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该根据特别刑法定罪处刑,普通刑法就没有适用的余地。 (3)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一般来说,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法,是固有刑法。国外通常称刑法典为固有刑法。行政刑法则是指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的总称, 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立法者便在行政法律中规定种种命令与禁令。为了确保令行禁止,就规定了违反行政法的罚则,其中包括刑罚方法与行政制裁方法。这种刑罚方法就是所谓的行政刑法。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学理上,在司法实践中影响不大。 二、刑法的规范 刑法的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一种裁判规范。 (1)行为规范。刑法以刑罚这种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和强制后果命令或禁止人们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例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正是通过这种否定评价和强制性的法律后果,预定着诸如“不得杀人”、“不得盗窃”这种要求行为人实施一定合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行为人正是因为违反了预定的行为规范,才成立犯罪。例如,在不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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