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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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张爱侠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410200)
摘要:目前,提高教师待遇是很多高校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有效方法。但待遇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也相应的提高。本文主要探讨了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求降低高校教师的纳税成本,提高实际收入。
关键词:年终奖;纳税筹划
引言
目前,提高教师待遇是很多高校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有效方法。但随着待遇的提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的提高。当然,待遇提高,纳税也多是符合纳税原则的。但是如果学校在发放工资时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可能就会出现收入相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甚至会出现应发工资增加,但实发工资反而减少的现象,这就不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所以,如何在现有税制下,对教师的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尽量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就是学校相关部门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探讨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的薪资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课时费和年终奖等。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一般是每月发放,而且金额大致相同。课时费有的学校是分月发,有的学校是学期末一次发放,有的学校是年末和年终奖一起一次性发放。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应发工资-四金或三金)-2000以上实例可以说明,可以在没有增加任何支出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使完全合法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税后收入。.高校教师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根据个人年终奖来确定个人的计税办法计税办法由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十二分之十一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从而破坏了原有税率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之间的逻辑关系,导致的税负,其数额就是下一级速算扣除数减去本级速算扣除数后的余额与11(月份数)的乘积,如24000元上的差额就是(125-25)×11=1100元。年终奖,税后净收入是21625元(24000-2375)。如果多发1000元奖金,应纳税额为25000×15%-125=3625元,税后净收入额是21375元,实际收入反而减少了250元。会出现增加、减少的不合理现象。利用上的税负差异,就可以求出区间范围。如果发放的奖金额位于24000至60000元之间,假设X为区间上限,则公式为X-(X×15%)=1100,可以测算出X为1294元。也就是说,当员工获得的年终奖大于24000元而小于25294元时,实际税后净所得额都不可能超过21625元(即奖金额为24000元时)。
(二)合理制定年终奖发放方案,力求税负最低
年终奖的发放有多种方式,国税发 [ 2005] 9号文件规定计算年终奖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年只能用一次,以笔者之见,这其实是一种税收优惠,我们应该利用政策,充分利用税率临界点,合理制定年终奖发放方案。一方面注意降低税率, 另一方面应避开纳税禁区, 尽量选择纳税禁区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 如6000元、 24000元、 60000元、240000元等。比如赵老师年终奖为24500元(假定月工资高于2000元),应该年终奖发放24000元,剩余的500元可以在下月发工资时一起发放。另外为使个税税负最小化将年终奖与全年工资进行综合筹划使月应纳所得税和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最低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收入总额,其次是在收入总额中先确定年终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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