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解释第24条的补充规定》讲座(广东文国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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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811 解读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郑静文律师、 黎锦寿律师 2017年3月17日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有关“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演变过程: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删除:“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后,出现夫妻双方联手坑害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非常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表述。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在实际生活中,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都是离婚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他们还钱。他们称自己是“24条受害者”,这个“24条”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新增两款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受法律保护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真实而合法的债务。对于非法、虚假债务,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套用24条的规定,而应当亮明立场,对于情节恶劣的,更需要依法惩处。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过去部分官司中,“一张借条一笔债,一份判决毁一生”的“诉讼诈骗”现象,将得到有力遏制。 如何判断债务是否合法、真实?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祝福每一位听众: 有个幸福的婚姻! 有个美满的家庭! 有个美丽的人生! 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 谢 谢 大 家 ! Y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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