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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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除了个别犯罪,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包括八小类犯罪、102个罪名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要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其他犯罪 共有其他犯罪7个,对一些罪名的法律特别规定作出提示,其他以学生自学为主。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主观方面是故意。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实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既遂。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人的健康权、生命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实务 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一,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的是否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犯罪目的不同。第二,主体范围不同。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他问题的处理 法条竞合的处理 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所规定的8种犯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犯 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目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 第三节 走私罪 一、走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都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都有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特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特别规定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司法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其二,行为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 三、走私罪的其他犯罪 共有其他罪名9个,对一些罪名的特别规定作提示,其他主要由学生自学。 四、走私罪相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走私罪的共犯认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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