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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_.ppt

发布:2017-09-27约字共6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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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金的成立 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定金权利。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案例7 A水泥厂与B建筑公司签订1000吨水泥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后方为有效。合同中同时规定了定金条款,由B公司交付给 A厂 5%的货款作为定金。但后来该合同未经公证,B公司即交付了定金,A厂也收受了定金。A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无法交付1000吨水泥,B公司要求 A厂双倍返还定金,而 A厂不同意,它认为合同未经公证尚未生效,自然定金条款也尚未生效,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请问:A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8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4.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共有财产设定抵押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 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该约定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 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以下列财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管理部门; 2、以房地产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公证部门,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人的权利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但应控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设定多项抵押的,登记者优先,时间顺序优先。 3.对抵押物的出租权。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资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有效。 4.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的义务 1、主要是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义务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 2、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其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物灭失而抵押权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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