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释义.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担保法释义 第一部分 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法:2条2款]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债权 2、物权 二、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定义: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债的担保的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担保。一般担保不是针对某一债务的,而是面对债权人成立的全部债务。其弱点是:债务人没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债务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者不能全部实现。 (2)特别担保是指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2、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其他有关人的财产作为债权清偿的总担保。其形式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保证人是指基于他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连带债务人是指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人。并存的债务负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其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和优先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的物的担保。其主要形式有定金和押金。 3、反担保。 反担保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该第三人以外的人)应第三人的要求提供的担保。 [法:4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解:2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三、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过错责任原则。 [法: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5条2款]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并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或者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法:5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解:3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解:4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5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解: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效力待定的担保合同 [解:11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解:7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