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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为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为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目的为
满足其主营业务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担保事项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
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徐彩堂、胡家瑞、王旭辉、田益明
201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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