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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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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二) 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22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四章 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案件 第七十三条 律师接受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审查案件的类型,并确定不同的具体案由: (一) 货损货差纠纷; (二) 无单放货纠纷; (三) 倒签或者预借提单纠纷; (四) 迟延交付纠纷; (五) 运输费用纠纷; (六)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七)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八) 其他货运纠纷。 第七十四条 律师在审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案由时还应明确: (一) 本案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或者合同与侵权竞合; (二) 本案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还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纠纷。 第七十五条 律师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货差纠纷案件时应注意收集整理以下证据: (一) 提单、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二) 货损货差的证明、估损鉴定书、理货报告、现场检验报告; (三) 发票、海关报关单、买卖合同等有关货物价值的证明; (四) 涉案运费金额证明、交纳货物保险费的证明; (五) 相关航海日志记录、气象资料、船舶适航证书以及适货证书; (六) 事故记录、海事声明以及船员证词; (七) 货物内容及特性; (八) 装货港货物状况、数量、重量的证明等。 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应争取和鉴定人员、公证员、检验师一起在第一时间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第七十六条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货差纠纷案件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 查明主要法律关系,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三) 查明货损货差的原因,并判断是否属于承运人法定的免责事项; (四) 货损货差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五) 提单、运单或者其他类似运输单证是否有关于货损货差的批注及其效力; (六) 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是否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货舱适货; (七) 承运人有无管货过失; (八) 是否存在不合理绕航; (九) 承运人过失和货损货差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十) 承运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等。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散货货差纠纷时还应特别考虑货物的自然特性、计重方法的不同以及计量行业规范所允许的合理误差。 第七十七条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整理以下证据: (一) 提单; (二) 货物交付的证明; (三) 载货集装箱的动态; (四) 发票、海关报关单、买卖合同等有关货物价值的证明; (五) 托运人、承运人关于货物交付方面的往来文件; (六) 托运人、收货人关于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方面的往来文件; (七) 货款损失的证明等。 律师应确认原告是否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第七十八条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 原告是否享有诉权; (三) 被告是否为承运人,或者虽非承运人,但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 (四) 被告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应注意其是否已经在交通部进行提单登记并缴纳保证金; (五) 涉案提单是否为记名提单,提单是否约定管辖以及法律适用; (六) 原告是否同意或者认可被告的无单放货行为; (七) 无单放货所在地有无到港货物必须交付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八) 涉案货款是否已经外汇核销;如果已经核销,是否属于滚动核销或者批次核销等。 第七十九条 律师处理倒签或者预借提单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整理以下证据: (一) 涉案提单、信用证、买卖合同; (二) 大副收据、装货时间记录、理货单、装货计划、积载图等装货文件; (三) 有关货物价值的证明; (四) 处理货物的证明等。 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向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取得处理货物时市场价格的鉴定报告。 第八十条 律师处理倒签或者预借提单纠纷案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 本案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三) 涉案提单是否存在倒签或者预借的事实; (四) 原告是否采取了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货物损失; (五) 货物的处理价格是否合理; (六) 诉争的货物损失是否和倒签、预借提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第八十一条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迟延交付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 提单、托运单、运输合同、运输业务往来函电等文件; (二) 实际交付货物的证据; (三) 收货人就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承运人提交的任何书面通知; (四) 经济损失的证据;市场损失应有应当交付时和实际交付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证明,违约金损失应有转售合同,工厂停工待料损失应有工厂停工前后一至三个月的利润及审计报告;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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