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 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 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 附则 46
1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 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
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 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
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 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 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
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 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 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6.1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
力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
遗嘱无效;
(3) 伪造的遗嘱无效;
(4)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 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或部分无效;
(6) 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
容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6.3 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遗嘱可以处分财产的范围。
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国
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
物品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分。律师可询问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对
已婚的应特别提醒在遗嘱中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
的份额。
3
对于其他共有财产,律师应当告知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
份额,也可以考虑进行析产后再设立遗嘱。
6.4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处分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
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
分被撤销。
6.5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
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五种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及相应的
法律后果。
如当事人要求采用视频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则律师可以提醒当事
人,视频立遗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与其相应的法定
遗嘱形式,故建议在以视频立遗嘱的同时,还需按法律规定的录音遗
嘱的要求制作遗嘱。
6.6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