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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ppt

发布:2017-06-02约7.71千字共6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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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制度。 “换推制”: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曾为本府都督、刺史、县令,曾有仇嫌关系 。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日三复奏。 “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 “凡有冤滞不申欲诉理者,先由本贯本司,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决断之。 即不伏,当请 给不理状,至尚书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述。又不伏者,上表。” 死刑三复奏 五复奏制度 监察制度 1、推按狱讼 2、劾奏犯罪 3、巡察内外 4、监督决囚 5、监察录囚 御史台制度 1、谏议 2、封驳 3、知起居室 4、知匦事 谏官制度 “诛求应请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下去杻;杖罪散禁” “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 “更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人一人入侍” “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累犯”加重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 自 首 共 犯 数罪并罚 类 推 化外人犯罪 以重者论 (1)区分自首和自新 (5)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免其余罪。 (4)规定自首不彻底的为“自首不实”和“自首不尽” (3)虽可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 (2)不是所有犯罪都可自首 “诸 共犯罪者, 以造意者为首,随 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 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 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 者,仍以监守为首, 凡人以常从 论。” “诸断罪而无正条, 其应出罪者,则举 重以明轻,其应入罪 则举轻以明重。” 共 犯 类 推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 以法律论。” “公罪” 从轻,“私罪” 从重原则。 同居相隐不为罪。 本律优于《名例》原则。 加刑原则:在原有刑等基础上,增加一等处罚。 不得加至死刑(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不得超过法定“罪止”刑等, 死刑、流刑作为一个刑等对待。 减刑原则 卫禁律:宫殿的保卫、关津要塞的守护。 职制律: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包括机构设置、官吏职责、行政程序和公文递送。 户婚律:户口、婚姻、土地分配、税收、徭役。 厩库律:马与牛作为特殊财产保护,储藏官有财物的仓库保护。 擅兴律:擅发兵、兴造、军队的控制与指挥、兴造工程、差遣丁夫。 贼盗律。 斗讼律:斗殴类、告讼类。 诈伪律:伪造、诈骗。 杂律: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其他轻微危害行为。 捕亡律:逃亡罪犯及其他逃亡者的追捕规定。 断狱律:监狱管理,拷讯囚犯,审判原则,法官责任,刑罚执行。 “六杀” “谋杀” “戏杀” “斗杀” “过失杀” “误杀” “故杀” 预谋 杀人 事先无预谋,但杀人时有杀人意 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杀人 错置了杀人对象 出于过失杀人 以力共戏杀人 按照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势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 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唐律疏议·斗讼律》 “窃盗,潜身隐面而取” “强盗,以威若力而取其财者” 六赃罪名: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 “向城官私宅射” “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 “越城镇戍城垣” “失火罪” “非时烧田野” “见火不告不救” “私有/造禁兵器” 破坏社会秩序罪 从严整肃吏治 惩罚官吏渎职 。 惩治官吏贪赃枉法方面。 “六赃”: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 惩处官吏违制。 唐律 一方面禁止,一方面回避。 复仇只看作一般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依法处断。 “移乡避仇制” 第五节 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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