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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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
理和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投资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 8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规定》(2000年 4 月 4日国务院批准 2000 年 5 月1 日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 年 1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
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27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 10 月 2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69 号
文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 年
6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50 号文发布)、《上海市高等学校基
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2006 年 3 月16 日中共上海市
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 作的意见(沪建交联
[2008]455 号)。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对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的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
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以及
材料设备供货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目前学校尚未成立新的招标管理机构之前,基建处代表
学校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监察处根据 2004 年 1 月《上海交通大学建设
工程招投标监察条例》,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
程监督。
第四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
业分包工程以及与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
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或货物,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
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学校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
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
目或货物,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由学校依法组织招标。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采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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