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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检验和发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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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2.1.1一般规定 2.1.1.1 凡符合本规则l.1.3.1的船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 2.1.1.2 营运船舶的修理、改建如有可能影响到稳性、强度 2.1.1.3 建造、修理渔船的过程中,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和 2.1.1.4 用传统工艺建造的传统船型木质船 2.1.2检验类别 2.1.2.1 检验类别分为: (1)初次检验; (2)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3)临时检验。 2.1.2.2 初次检验:系指验船机构对船舶首次颁发渔业船舶 2.1.2.3 年度检验:系指验船机构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 2.1.2.4 换证检验:系指验船机构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 2.1.2.5 临时检验:系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其技术2.1.4.4所述情况变化时所进行的非常规性 2.1.3 检验时间 2.1.3.1 船舶的连续两次常规检验间隔时间为l2个月。 2.1.3.2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内进行。 2.1.3.3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2.1.3.4 换证检验的间隔时间不超过48个月。 21.4 检验申请 2.1.4.1 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 (1)初次检验; (2)营运检验; (3)临时检验。 2.1.4.2 下列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1)建造的船舶; (2)符合l.3.1(1 1)要求的改造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 2.1.4.3 营运中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按2.1.3规定向验船 2.1.4.4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机构 (1)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2)改变证书所限定的用途的; (3)改变作业区域的; (4)更改船名的; (5)变更船籍港或所有人的; (6)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主机)的; (7)检验证书失效的; (8)渔港监督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2.1.4.5 船舶所有人申报建造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 (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1.4.6 船舶所有人申报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现有船舶检验记录、检验证书、检验报告; (6)证书注销证明; (7)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8)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1.4.7 船舶所有人申报船舶营运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1)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2.1.4.8 船舶所有人申报船舶临时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1)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6)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7)证书注销证明; (8)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 21.5 检验的受理 2.1.5.1 船舶检验申请由船籍港验船机构或承担船舶建造、 修理地具有相应权限的验船机构按规定受理。 2.1.5.2 验船机构收到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1.5.3 验船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船舶检验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6检验的实施 2.1.61 初次检验 .1 初次检验由建造地或者改造地验船机构实施。 .2 建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实施检验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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