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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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一、表3 中 “序号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
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
单位:mg/m (烟尘黑度除外)
燃料与热 污染物
序 污染物项
能转化设 适用条件 限值 排放监
号 施类型 目 控位置
410t/h及以上 5
烟尘
410t/h以下 10
二氧化硫 全部 35
现有W型火焰炉膛、循环
1 燃煤(含水 氮氧化物 流化床锅炉 100 烟囱或
煤浆)锅炉 (以NO 计)其他燃煤(含水煤浆) 烟道
2 50
锅炉
汞及其化
全部 0.03
合物
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
锅炉自2018 年 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
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 3 “燃煤(含水煤浆)锅
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
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 中“燃气锅炉”SO 和
2
3 3 3
NOx 排放限值分别由 100 mg/m 、250 mg/m 调整为 50 mg/m 和
3
200 mg/m ;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 0.05
3
mg/m 。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
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
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
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3 3
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 、50 mg/m 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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