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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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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一、表3 中 “序号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 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 单位:mg/m (烟尘黑度除外) 燃料与热 污染物 序 污染物项 能转化设 适用条件 限值 排放监 号 施类型 目 控位置 410t/h及以上 5 烟尘 410t/h以下 10 二氧化硫 全部 35 现有W型火焰炉膛、循环 1 燃煤(含水 氮氧化物 流化床锅炉 100 烟囱或 煤浆)锅炉 (以NO 计)其他燃煤(含水煤浆) 烟道 2 50 锅炉 汞及其化 全部 0.03 合物 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 锅炉自2018 年 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 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 3 “燃煤(含水煤浆)锅 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 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 中“燃气锅炉”SO 和 2 3 3 3 NOx 排放限值分别由 100 mg/m 、250 mg/m 调整为 50 mg/m 和 3 200 mg/m ;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 0.05 3 mg/m 。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 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 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 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3 3 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 、50 mg/m 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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