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ICS13.04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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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XXXXX-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及定义1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污染物监测要求5
6实施与监督6
I
DB37/XXXXX-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谢刚、蔡燕、林淑胜、李殿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664-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II
DB37/XXXXX-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
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
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
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
机组执行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