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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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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 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1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内部审批单》(详见 附件),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暂缓披 露的期限及知情人名单,并由相关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 会秘书审核签字,报董事长签字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相关人 员应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2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吉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 附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内部审批单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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