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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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按《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
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对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
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见附件3);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见附件1)。
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
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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