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医学科转入转出标准_65360.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重症医学科转入转出标准
一、转入标准
病人需要加强治疗(第一优先权)应该优先于病人需要监护(第二优先权)和终末病人或预后恢复差的危重病人(第三优先权)。
无论如何,当确定转入优先权时,必须事先客观的测定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第一优先权病人(Priority I Patients)
此组为危重的不稳定的患者并需要如:呼吸机支持,持续血管活性药物的输注等加强治疗(心胸外科术后病人或者感染中毒性休克)
它也许适用于某些单位发展特殊转入标准(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低于某特殊血压标准低血压等)
第一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超过接受治疗范围。
第二优先权病人(Priority 2 Patients)
这类患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护的服务,这些患者具有需要随时加强治疗的危险性,并且如使用肺动脉导管方法等加强监测对其有益(患者伴有心脏,肺部肾脏疾病基础状态,并已有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进行大的手术)
第二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所能接受治疗范围
第三优先权病人(priority 3 Patients)
这些危重的不稳定患者以前为健康状态,或伴基础性疾病或急性疾病状态,即可能单独状态也可能联合状态。经过ICU治疗后有可能恢复或获得好处,达到其严重程度减轻。(患者具有恶性转移瘤并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肺部疾疾;处于终末状态的心脏或肺部疾病的患者合并急性严重疾病)
病人为缓解急性疾病可接受加强监护治疗。
例外(Exclusion)
1、病人已确定脑死亡,做器官移植供体
2、具有生存能力的病人,他拒绝进一步生命支持治疗且只是为“舒适的护理”这也不能除外DNR的患者。
3、长久植物人状态的患者。
4、需要ICU监测的生理状态稳定的患者。(来自血管外科术后病人;无合并酮症酸中毒糖尿病患者;脑震荡者或者轻度充血性心力衰)
二、转出标准
第一优先权转出条件:当患者不需要加强监护治疗,或者当治疗失败具短期预后差,经过持续加强监护治疗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后者如患者包括三个或者更多器官衰竭,经进一步处理无反应的患者。
第二优先权转出条件:当突然需要加强治疗的可能性减少者。
第三优先权转出病人:当加强治疗的需要已不存在时,必须转出,但经过持续加强治疗其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者,也许提前转出。例如:后者或许包括患者伴有晚期疾病(如慢性肺部疾病,末期心脏或肝脏疾病,广泛转移的肿瘤等),
1.心脏
收治标准
1.SBP<90mmHg
2.尿量<30ml/h
3.需要应用升血压药
4.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
转出标准
1.无休克症状
2.不需要有创监测
3.心律稳定并无致死性心律失常
4. SBP>90mmHg HR>45次/分
RR>12次/分 x12小时 无发热
2.血液系统
收治标准
1.活动性出血
2. BP<90/60mmHg
3.尿量<30ml/h
4.需要应用升血压药物
5.需要血液动力学监测
转出标准
1.明确出血部位并且控制出血 达24小时
2. BP>90/60mmHg x 24小时
3.静脉升压药不持续应用x24 小时
4.不需血液动力学监测
5.Hb≥10g/dl
3.急性呼吸窘迫
收治标准
1.急性呼吸困难伴呼吸暂停 或Pco2>60mmHg PH <7.35
2.急性CHF Pco2>60mmHg
3.需要辅助通气
4.急性肺栓塞
5.手术后肺部合并症
6.不能有效排出气道分泌物
7.气胸
. 转出标准
1.自主通气、氧饱和度>92%x24 小时
2.呼吸功能稳定x24小时不伴有机械辅助通气
(ABG’s正常范围或代偿正常范围)
3.肺部分泌物通过普通护理单位和呼吸治疗可以控制
4.稳定抗凝治疗,并且PT及PTT处于可接受的范围
5.终末及即将发生终末状态
6.无主要心律失常、无致死性心律失常可终止监护
7.转出IMC进行辅助机械通气 (家庭呼吸机)
4.内分泌系统
收治标准
1.体温过高/体温过低
2.酮症酸中毒
3.严重的电解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