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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收住患者的范围、转入和转出标准及转出流程.doc

发布:2017-01-28约2.44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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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U收治、转入和转出标准及流程 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原则上需根据ICU的收治标准,经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收入,节假日及夜班收治患者需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 从院内其他科室经会诊后转入的患者,应由原科室医护人员陪送入ICU,且做好交接班,ICU需预先做好抢救准备。 外院病人必须由ICU科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入。 一、收治范围 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进行生命支持者,如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搏,呼吸骤停,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 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的患者,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意外事故和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 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如心血管手术后,需行呼吸循环支持者,高龄半有并发症患者术后监护等。 明确为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ICU。 二、转入、转出标准(详见附录) 1.转入标准 病人需要加强治疗(第一优先权)应该优先于病人需要监护(第二优先权)和终末病人或预后恢复差的危重病人(第三优先权)。 无论如何,当确定转入优先权时,必须事先客观的测定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第一优先权病人(Priority I Patients) 此组为危重的不稳定的患者并需要如:呼吸机支持,持续血管活性药物的输注等加强治疗(心胸外科术后病人或者感染中毒性休克) 它也许适用于某些单位发展特殊转入标准(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低于某特殊血压标准低血压等) 第一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超过接受治疗范围。 第二优先权病人(Priority 2 Patients) 这类患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护的服务,这些患者具有需要随时加强治疗的危险性,并且如使用肺动脉导管方法等加强监测对其有益(患者伴有心脏,肺部肾脏疾病基础状态,并已有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进行大的手术) 第二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所能接受治疗范围 第三优先权病人(priority 3 Patients) 这些危重的不稳定患者以前为健康状态,或伴基础性疾病或急性疾病状态,即可能单独状态也可能联合状态。经过ICU治疗后有可能恢复或获得好处,达到其严重程度减轻。(患者具有恶性转移瘤并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肺部疾疾;处于终末状态的心脏或肺部疾病的患者合并急性严重疾病) 病人为缓解急性疾病可接受加强监护治疗。 例外(Exclusion) 1)病人已确定脑死亡,做器官移植供体 2)具有生存能力的病人,他拒绝进一步生命支持治疗且只是为“舒适的护理”这也不能除外DNR的患者。 3)长久植物人状态的患者。 4)需要ICU监测的生理状态稳定的患者。(来自血管外科术后病人;无合并酮症酸中毒糖尿病患者;脑震荡者或者轻度充血性心力衰) 转出标准 第一优先权转出条件:当患者不需要加强监护治疗,或者当治疗失败具短期预后差,经过持续加强监护治疗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后者如患者包括三个或者更多器官衰竭,经进一步处理无反应的患者。 第二优先权转出条件:当突然需要加强治疗的可能性减少者。 第三优先权转出病人:当加强治疗的需要已不存在时,必须转出,但经过持续加强治疗其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者,也许提前转出。例如:后者或许包括患者伴有晚期疾病(如慢性肺部疾病,末期心脏或肝脏疾病,广泛转移的肿瘤等) 6.DNR 10.心律失常(致死性心律失常) ? 收治标准 ? 1.明确或恶性心律失常 ? 转出标准 ? 1.遥测技术可以应用 ? 2.生命体征稳定x24小时 ? 3.酶无明显变化(阴性)x36小时 ? 4.无发热 11.、癫痫持续状态 ? 收治标准 ? 1.持续惊厥需要持续性监护护理 ? 2.气道梗阻需要辅助通气 ? 3.需要心脏监护 ? 4.生命体征不稳定 ? 5.明显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 转出标准 ? 1.无惊厥活动x24小时 ? 2.自主呼吸氧饱和度> 92%x24小时 ? 3.稳定心脏,神经及呼吸功能达x24小时12.肾衰衰竭 收治标准 1.不稳定生命体征需要经常评估 2..慢性肾功能不全(CHF)的症状及体征 3.需要紧急透析 4.电解质不平衡K>5.5 PH<7.3 5.因电解质不平衡导致心律失常需要进 行心脏监护观察 转出标准 1.生命体征稳定x24小时 2.电解质稳定 3.BUN及肌酸有所改善 4.ABGpH为7.25 5.无严重心律失常 13.循环系统的损伤 (血管外科术后) 收治标准 1.观察移植开放x24小时 2.观察术后出血及神经系统状态 3.需要有创性监测 4.已扩大的主动脉病患者 转出标准 1.移植开放的 2.无出血x24小时 3.无明显急性神经系统损害x24小时 4.无发热并且生命体征稳定 14.主要外科病例 收治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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