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终止权之权利失效 - 月旦知识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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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權之權利失效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八號判決
判決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四八條
相 關 詞 終止權、誠信原則、權利失效原則
間內不行使權利,並因其所造成特殊之
爭點
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賴,認
權利人應有決定如何行使權利之自 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此時經參
由,然而若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 酌各種因素,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
利,於相當期間內一直不行使其權利, 違誠信原則者,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
並因其不行使權利之相關行為所造成之 限制而不得行使。此即為禁止權利濫
特定情狀,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賴,以 用,以軟化權利效能而生之特殊救濟
為權利人不願行使其權利時,便有應否 ──權利失效原則。
適用權利失效原則以適度限制其權利之
二、契約終止權之權利失效
爭議。
本案中,最高法院延續前述見解,
觀察重點
認為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本
案上訴人雖已依據契約取得終止權,並
一、權利失效原則之內涵
得自由行使其權利;但因其一再同意被
最高法院近年來對於民法第一四八 上訴人展延期限,在相當期間內一再不
條誠信原則之適用做出頗多闡釋,其中 為行使,並於最後一次通知中告知被上
一個重點是源自誠信原則之權利失效原 訴人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繳納使用費,
則的發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 其行為所造成之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義
第九五○號判決曾對於權利失效原則之 務人之正當信任,以為倘其履行權利人
內涵做出說明,指出權利人若於相當期 所告知之義務,權利人即不欲行使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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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如斟酌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 訴人應自簽約之日起二年內取得規劃許
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及 可,並自簽約之日起四年內完成土地變
其他一切主、客觀因素,此時如允許權 更設定地上權,如有違反時,上訴人得
利人在義務人履行其所告知之義務後忽 終止協議,被上訴人未如期完成土地變
然又行使權利,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 更設定地上權,並逐次申請均經上訴人
境,有違公平及個案正義時,依權利失 同意展延期限。上訴人於九十七年十二
效原則,應認此際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 月二十三日通知被上訴人於文到二十日
有違誠信原則,而不能發生終止契約效 內繳納展延期間使用費;嗣又於九十八
力。關於此一理論,最高法院之後續見 年六月五日及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催告被
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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