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终止:租约失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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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終止:租約失效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643 ─ 2011.12.07 見報
在澳門,甚麼時候出租或租住一個單位,是業主和租客的個人選擇。同樣,當他們
想結束租約時,很多時亦是由他們來決定。例如,本欄早前介紹了兩種終止租約的方式
──“當事人協議廢止”和“解除”,當事人協議廢止是租賃一方想終止租約,當另一方
接受 ,租約就會結束;解除方面,當一方不履行義務,只要另一方想結束租約並依法
提出時 ,租約亦會結束。對於這兩種終止租約的方式,租約的終止是取決於租賃雙方或
一方的意願來進行。
然而,在法律上,一個單位的租約終止,除了可以是基於個人意願之外,在某些
情況下 ,基於一些外在原因,租約亦會自動結束。這正正是本欄今次要介紹的第三種
終止租約的方式──“失效”。
失效,是法律規定終止租約的其中一種方式。當一些客觀或外在原因出現時,租約
便會自動消滅。至於哪些情況出現會導致租約失效,法律作出了規定,當中較為常見的
情況包括:
1. 租客死亡:原則上當租客(承租人)死亡後,租賃亦會結束,不過如果租客死
時,他的親屬(例如配偶、子女等)仍居住於該單位的情況除外;
2. 租客為法人時法人消滅:當租客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或社團,而該公司或社團倒
閉或解散;
3. 公用徵收,但有關徵收不影響租約的存續除外;
4. 租約失效的條件出現(法律上稱為 “解除條件成就”):例如租約規定,若果
租客置業後租約便會失效,那麼如果他真的買入了一個單位,有關租約便會自
動失效;
5. 租約生效的條件確定不出現(法律上稱為 “停止條件確定不能成就”):例如
租約規定,只有租客與甲結了婚,租約才會正式生效,所以如果甲死了,租客
與甲當然無可能締結婚姻,那麼有關租約亦因而失效;
6. 訂立租約的基礎權利或法定管理權終止:有時當租約是基於立約人擁有某種權
利才可以訂立,例如出租人對單位擁有用益權,或者法定的管理權(例如親權、
監護等)時,才能與別人簽訂租約。所以,當有關權利終止時,有關租約亦隨
之失效,但是某些情況除外(例如出租人由用益權人變為單位的所有權人等)。
現實中,透過“失效”來終止租約的情況的確較少,然而,這亦不能否定這種方式
的重要性。原因是,若果法律沒有“失效”的規定,例如像租客死亡後租約會變成如何
等問題將無法處理,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可以預見,這定必對租賃市場的運作造成
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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