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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刑法中的正当行为.ppt

发布:2017-12-09约4.29千字共2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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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主讲人:卢小毛 案 例 某甲(男,45周岁)以开机动三轮车带客为主要生活来源。1997年8月的一日晚9时许,甲载了一外地客人,当车子开到一僻静处,甲以车子坏了为由,将车子停下,随即从口袋里拿出尖刀对乘客实施抢劫,乘客感到震惊,冷静下来后,即进行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某甲打成重伤,后死亡。1998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问:乘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 例 ? 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犯罪,被这两人报复砍伤。陈某在逃跑过程中,这两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司机拒绝。当两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未受伤),抢了车并骑车逃走,才免遭继续被砍杀的危险。 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行为 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正与恶”的较量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防卫意图(意识):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1.防卫认识—防卫人明确认识到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意志—通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 防卫意图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挑拨(挑拨防卫)、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合法性。 (二)防卫起因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的范围: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的范围—侵害了哪些权利可以防卫 3.不法侵害行为是单方面的 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防卫? (三)防卫时间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防卫。 ■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是想象推测的(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有防卫意图;有“防卫”行为;发生了认识错误。 ■必须是正在实行的--不是尚未到来的、已经过去的(防卫不适时或不适时防卫——事先、事后防卫)。 案例 李某与曾某为同一饭店员工,因领导对曾某有好感,李某不满,唆使姜某、张某殴打曾某。某日晚,姜某、张某到曾某的宿舍,将曾某打得眼睛青肿、鼻子出血,并向曾某要现金,并威胁说明天晚上来拿钱,至少准备50元,否则还要给颜色看。曾某受到不相识的人殴打,很气愤,并将一把匕首放在枕头下面。当天晚上,姜某又纠集徐某、唐某来到曾某住处。姜某进屋后对曾某当胸就是一拳,曾某也操起棍子反抗。姜某、徐某将曾某按在床上打。曾某高声呼救,惊动邻里。姜某、徐某、唐某等人急忙逃窜。曾某从枕头下拿出匕首追赶。追上姜某后,曾某向姜某的右肩部刺一刀,姜某仍逃跑,被石头绊倒,曾某追上后,又往姜某的胸、腹部刺了几刀,致姜某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简析: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受到歹徒侵害而进行反击,却不是正当防卫,原因在于他的防卫不适时。 (四)防卫对象 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只限于自然人 共同犯罪(侵害)较为特殊 案例 李某,男,工人。某日晚10时许,李某见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口调戏女青年,便上前制止。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将李某围住殴打,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某在反击中也刺伤何某,后夺路逃跑。何某等四人在后呼喊追赶。李某在逃跑中,恰逢许某经过。许某见状,以为李某是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挣脱不开,怕被何某等人追上,便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经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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