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规和不正当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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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规和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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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规的基本要素
下列应视为犯规行为的必备条件:
· 必须是由队员所为
· 必须在比赛场地
· 必须是在比赛进行中
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
“草率地”表示队员在争抢球时表现出缺乏注意力或缺少考虑对方,或其行为表现为随意性强。
· 如果判罚犯规为“草率地”行为,不必给予纪律处罚(不用出示黄或红牌)
“鲁莽地”表示队员的行为完全不顾对方的危险,或者因他的行为所带来的危险性结果。
· 如果队员以这种态度对待比赛应该被警告(黄牌)
“使用过分的力量”表示队员使用完全不需要的、过分的力量进行争抢或比赛,并且使对方有伤害危险。
· 队员如有使用过分的力量应被罚出场(红牌)
冲撞对方
合理冲撞的行为是双方距离在合理范围内,用身体接触(不能使用手臂和肘部)来争取得到合理的位置。
下列冲撞对方是犯规
· 用草率的方式
· 用鲁莽的方式
· 使用过分的力量
拉扯对方
拉扯对方包括用行动来阻止对方移动或转动,用手、手臂或身体进行拉扯都是犯规。
对待拉扯现象:
· 一旦比赛恢复,有拉扯行为的队员应被警告并判罚直接任意球或是罚球点球
如果有一名守方队员从罚球区外拉扯对方直到罚球区内,裁判员应判罚球点球。
纪律处罚
· 当一名队员拉扯对方为阻止他控制或抢占有利位置,裁判员应警告队员这种不正当行为。
· 如果一名队员用拉扯对方而阻止了一个明显得分机会,裁判员应将该队员罚出场。
恢复比赛
·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或罚球点球(如果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内)
手球
手球包含了队员一种故意用手或手臂与球接触的行为。裁判员应考虑下列因素:
· 手的移动向球的方向(不是球向手移动)
· 对方和球之间的距离(意外的球)
· 手的位置不意味着将有犯规发生
· 用手中的物品(衣物、护腿板等等)触球认定是犯规
· 用手掷出的物品(足球鞋、护腿板等等)击球认定是犯规
纪律处罚
有些情况对故意手球的警告原因是属于不正当行为,比如当一名队员:
· 故意的,明显的手触球阻止对方得到球
· 企图用故意手球得分
无论如何,如果队员用故意手球来阻止球进门或阻止一个明显的得分机会,队员被罚出场。这个判罚不是针对队员故意手球的行为而是对其不可接受的、不公正的干预、阻止了一个可进之球。
恢复比赛
·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在罚球区外,对手球的严格限制,守门员和其他队员一样对待。在罚球区内守门员不可能因手球犯规招致被判罚直接任意球或和手球有联系的不正当行为。不过,守门员会犯一些错误而被判间接任意球。
守门员的犯规
守门员用手控球时间不得超过六秒,下列情况视为守门员已经控球:
· 球在他两手之间或在他的手和其他物品表面之间(如:地面,自己身体)
· 当用张开的手控球时
· 在向地面拍球或向空中抛球时
当守门员用手得到对球的控制时对方队员不得对他进行争抢。
下列情况不允许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用手触球:
· 球从他手中抛出后未经其他人触及,如果他再次触摸。
守门员用手或手臂的任何部位触球可以视为他控制球,除非球是偶然从守门员手中反弹出来,比如在守门员对球作出扑救后。
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有意去挡球
· 如果他用手触到队友故意踢给他的球
· 如果他用手触到队友直接掷给他的界外球
恢复比赛
·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对守门员的犯规
· 队员阻止守门员从手中发球时一种犯规
· 当守门员从手中发球时,如果队员踢或企图踢球裁判员必须判罚队员这种危险的行为
· 用不正当的行为限制守门员移动是一种犯规。例如,在踢角球时。
以危险方式比赛
以危险比赛方式比赛定义为:当试图争抢球时,其行为对其他队员构成伤害威胁(包括对自己的伤害)。犯规发生在对方队员附近并阻止了对方因为害怕受伤而去争抢球。这个行为成为犯规仅仅在当对方队员收到影响作出了回避反应时。
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的动作对其他队员不具有危险性,采用剪刀腿或倒钩踢球时允许的。
以危险的方式参加比赛,队员之间不能有身体接触。如果接触到身体,则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如果有身体接触,裁判员一定要认真考虑到很大程度存在的不正当的行为发生。
纪律处罚
· 如果队员以危险的方式正常的参与比赛,裁判员不必要采取什么记录处罚。如果队员的方式表现出明显的伤害危险,裁判应警告犯规队员。
· 如果队员以危险的方式阻止了一个明显进球得分的机会,裁判员应将该队员发出场外。
恢复比赛
·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 如果有身体接触,不同的犯规出现则可判为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
阻碍对方进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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