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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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行为,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释义
1、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外汇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利率、汇率、货币,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
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2、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
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
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3、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
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
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4、本制度所称人民币和其他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
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
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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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以规避汇率、利率等波动风险,减少损失,
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以投机为目的,必须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各级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
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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