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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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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高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

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

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

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

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

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金额、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

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公司从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

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

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

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前述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在可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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