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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聚光科技.PDF

发布:2017-11-12约7.13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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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 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 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 股份;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在该 等承诺期限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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