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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安水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1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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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 (三)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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