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13十四十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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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票 据; 票 据;票 据;票 据;票 据;;;;;票 据;票 据;票 据;汇票的使用流程图;票 据;票 据;汇票、本票、支票对比;汇 付(Remittance);汇 付;汇付;汇 付;托 收(Collection);托收的分类:
跟单托收与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指汇票附带有货运单据的托收。
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D/P):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商一定要履行了付款义务之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承兑交单(D/A):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 ;托 收;《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托 收;案例;案例分析;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案例;案例分析;案例;案例分析;信用证;信用证;信用证;信用证(续);SWIFT小知识;信用证(续);;;;信用证(续);信用证(续);信用证;信用证;信用证;信用证;信用证;第13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 预防和处理;第一节 货物的检验;;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
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
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或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我国的检验机构及其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二节 国际贸易异议与索赔 ;;;三、异议和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与服务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claim clause)主要包括:
索赔依据、索赔期限、对索赔金额的规定等。
对于大宗或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合同往往还订有罚金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一)索赔的依据
充分的证据
(二)索赔的期限
规定方法有:
1.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天后
2.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天起算
3.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天起算
(三)对索赔金额的规定;;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原则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所谓“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 一般都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后果有两种:
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推迟履行)。;;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2、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仲裁机构取得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三)仲裁机构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临时仲裁机构和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织临时仲裁庭仲裁,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即自动解散。;(四)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前提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六)仲裁费用的分担
(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条例;第14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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