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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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期日 期限 人民法院、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会合进行诉讼行为 的日期 (狭义的期间) 人民法院、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进行或完成某种 诉讼行为的期限 期间种类 法定期间 明确性、不可变更性 (立案期间、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期间、 申请再审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 指定期间 灵活性、可变更性、从属性 (开庭期日、审理期限、举证期限、执行期日) 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例:上诉期计算 (4月15日送达一审判决)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一)期间的耽误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为的某项诉讼行为。 法律后果:失权 (二)期间的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允许顺延期限的,法定期间的顺延,一般是将实际耽误的期间补足;指定期间顺延期限的长短,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送达 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效力 程序上的效力 实体上的效力 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时 邮寄送达 Bank, Insurance, Security, Credit Card, Investment Trust etc. 远程送达 电子邮件、传真 转交送达 当事人是军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 直接送达 本人、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收发人员 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送达 公告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 直接送达 《民事诉讼法》视为直接送达的情形: 公民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离婚案件除外)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法律文书代收人签收 《民诉法解释》 第131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留置送达 《民诉法解释》 第131条(二)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132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讨论】强制措施的性质 争论 强制教育手段 司法行政手段 强制教育 兼保障措施 从强制措施的特点思考其属性 适用对像 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 (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为限) 启动方式 法院依职权启动 适用情形 诉讼过程中,出现妨害诉讼行为 制度目的 排除妨害诉讼行为 (回复诉讼秩序,维护法庭尊严) 强制措施的性质 强制措施是一种程序保障规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手段排除诉讼程序障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诉讼秩序的程序规则。 程序保障规则 案例分析:妨害诉讼行为构成要件 2010年7月,原告周某、沈某(系周某的母亲)因析产继承纠纷将被告周某某等诉至上海某法院,原告周某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沈某共有周某等几位子女。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诉请主张要求析产的房屋归两原告所有。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发现原告所提交法院的村委会证明系周某伪造的,遗漏了沈某另一个儿子,即周某的兄弟周某荣。因所涉房屋正面临动迁,周某希望将其子女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周某荣不同意。为达到将子女户口迁入的目的,周某伪造了村委会的证明,故意向法院隐瞒周某荣的存在,因而得以在诉讼中很容易地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调解协议,将房屋分到自己名下。 2010年11月,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自行调解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并撤销了原审的民事调解书。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周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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