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经济法第七章-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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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本章主要内容:六节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三 一、担保的概念 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担保形式 三、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又称债的保全: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向债权人设定保证人或担保财产,当主债务得不到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或者从担保财产的变价中得到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担保形式 (二) (一)适用范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 (二)担保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三、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四) (一)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四)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保 证 三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人的资格 三、保证的方式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 (二)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资格的限制 资格的限制 3 1.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的方式 2 1.一般保证 (2) (1)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已经仲裁或审判,被保证人的财产已经被强制执行完毕)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含义: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强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赵某向钱某借款30万元,用价值15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同时又请孙某和李某对未抵押部分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债期到后,赵某无力偿还。钱某获汽车拍卖价款10万元后,找孙某追偿其余债务。孙某承担责任并行使权力的方式有( )。 A.先代偿20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20万元 B.先代偿20万元, 然后请求李某承担10万元,再请求赵某偿还10万元 C.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15万元 D.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李某承担7.5万元,再请求赵某偿还7.5万元。 第三节 抵 押 二 一、抵押的概念 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登记 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 6 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1.2.3.4.5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自愿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6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节 质 押 三 一、质押的含义和种类 二、动产质押 三、权利质押 一、质押的含义和种类 (二) (一)质押的含义 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动产或权利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二)质押的种类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二、动产质押 (二) (一)含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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