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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机制的研究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为农民走向市场架起了桥梁。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内在运作机制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模式;运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9)10-0084-04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许多发达国家农场主生产的农产品80%左右由合作经济组织加工和销售;在农场规模较大的美国,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约占农场总数的90%;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农民合作组织也发展得不错,通过这些合作组织,农民利益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农业生产走上了产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道路。目前,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尽管各国(地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有所差别,但都确立了联合起来的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广大农民与大市场有效对接,扩大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市场风险,有效解决了农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千变万化的矛盾,对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步人依法规范发展的轨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15万多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数为3878万,其中,农民成员3486万户,农民成员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万家,人社成员77.1850万人(户)。专业协会约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5%,专业合作社约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10%,股份合作社约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5%。从产业分布看,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组织占49%,养殖业占27%,加工运输业占18%,其他行业占6%。乡镇范围内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84%,县内组建的占10%,跨县的专业合作组织占6%。涉及领域也从以往的果蔬、畜牧、水产、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和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也由松散趋于紧密。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为农民走向市场架起了桥梁。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的运作模式和运作机制、制度创新等等,成为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和研究人员的一项崭新的、重大的课题。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模式分析
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运作机制模式,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主导力量不同,内部运作机制模式亦不同,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政府部门带动型等类型。
(一)能人牵头型
该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能人”牵头,组织农民自发成立,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生产、加工、销售联合体。这类能人包括村干部、技术能手、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其特点是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主要业务在生产资料购买、种养技术及市场信息交流方面,通过技术服务与培训、信息交流和产销服务,指导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该类合作组织缺乏专业管理经验。组织结构简单,一般实行直线型领导.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组织的决策主要由能人或大户做出,优势在于效率比较高,劣势在于组织经营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人或大户的个人素质、性格、能力等。其组织内部和外部治理模式简单,对外沟通能力、融资能力比较弱,在资金筹措上更多地依靠能人或大户的自有资金,而不是其他融资方式。
(二)龙头企业带动型
即“公司+协会+农户”。这类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依托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而兴办协会,以契约关系和利益为纽带,向农户提供良种、种苗、农资、。技术、信息、销售等服务,农户按照价格同盟提供给企业特定的农产品,而形成企业与农民共同参与的产、供、销一体化且具有契约约束的经济联合体或利益同盟。其特点就是充分利用龙头企业(公司)的优势,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开展签订购销合同、组织供应优质品种、规范标准化生产、收购产品、开展农户需要的法律担保、组织协调资金及调运生产资料等服务,并协调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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