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文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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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第一节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1999年修订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二节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一、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5、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要求。
6、会计核算软件不得出现死机或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7、会计核算软件应具有恢复功能。
8、单位修改、升级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
9、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服务。
;二、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一)对初始数据输入的基本要求
1.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据及有关资料
2.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账的未达账项
3.选择会计核算方法
4.定义自动转账凭证
5.用户设置
6.提供必要的方法对输入的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二)应当具备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
(三)对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应当进行控制
;(四)下列数据输入应有必要的提示功能
1、凭证编号重复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执行新增加的凭证。
2、输入会计科目编号时应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3、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未输入金额的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4、有借方无贷方或有贷方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5、输入收、付款凭证时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五)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应提供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不能再对机内凭证进行修改
(六)同一张凭证对审核与录入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七)凭证已审核或已记账发现有错误的,红字冲销或补充凭证法
(八)会计凭证的自动生成与采集
(九)除账务处理模块以外的其他子系统生成???计凭证数据的,应当经审核确认后生成记账凭证。;
(十)对原始凭证输入的基本要求1.在输入记账凭证的同时,输入相应原始凭证
2.在记账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三、会计数据输出功能的基本要求;;(二)查询输出的基本要求;(三)会计数据输出功能其他要求;四、会计数据处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5、结账后,不允许再输入上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
6、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自动编辑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功能。
7、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确保会计数据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功能。
;多选题:;多选题:;多选题:;多选题:;多选题:;多选题:;多选题:;单选题:;单选题:;单选题:;单选题:;单选题:;单选题:;判断题:;第三节 会计电算化岗位及其 权限设置的基本要求;二、会计电算化岗位的划分及职责;(二)软件操作:负责会计核算软件具体使用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及安全保密工作。要求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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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记账:负责凭证的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位可由会计主管兼任。
;(四)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在大中型企业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定期检查电算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对故障进行排除,负责系统升级换版的调试工作和系统的维护,改进工作。
;(五)电算审查:对电算化系统运行进行监督,防范利用电算化系统的舞弊。要求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此岗位可由会计稽核人员兼任。不能由会计主管兼任。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审查电算化系统各类人员工作岗位的设置是否合理,对系统问题或隐患及时向会计主管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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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数据分析方法、分析模型和分析时间。要求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此岗位可由会计主管兼任。;
(七)会计档案保管:负责会计电算化数据和程序备份,打印的账表、凭证和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
(八)软件开发:主要负责本单位会计软件的开发和软件维护工作。自行开发软件的单位可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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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基本要求;第五节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二、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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