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确引导信访举报人依法有序信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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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确引导信访举报人依法有序信访 信访是社会组织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一种社会活动。信访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早在我国古代即已产生、存在并发展。但“信访”一词是经历了长期历史发展才被确定下来。1966年7月,中央办公厅“信访处”的成立,标志着“信访”一词首先在党内被正式使用。XX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由此看出,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群众、发现和获取违法违纪线索的主渠道。举报,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是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公民举报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公民举报必须以对党组织、对国家机关和被举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据实举报。但也有一些举报人因不会正确举报,使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工作走了不少弯路,不仅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还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甚至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现就正确引导信访举报人依法有序信访谈几点看法。 一、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正确引导信访举报人依法有序信访。 信访人的一切信访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有理、有序进行,这就要求信访者进行信访不得有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违法行为,做到依法信访、有序信访。 (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及各方面的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国务院《信访条例》等依法信访的知识。让每个公民知道信访人既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也有举证的义务,除非举证责任倒置。但反映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检举、控告时线索应尽量具体,可能情况下应写明违法、违纪问题的详细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起因等内容,以便于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 (二)要把信访法制宣传与接访、回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违反程序的信访人,应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指明正确的途径和方式,要向来访群众全面公开和大力宣传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工作原则、办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只有这样才能使上访群众知情明理,依法有序的进行信访活动。对违反信访法规、严重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接访人员要耐心疏导,向信访人告知信访须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引导信访者既要正确行使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同时,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做依法信访的带头人,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信访责任单位既要高度重视,认真疏导、教育、引导信访人按职权分工,依法有序到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活动,又要教育引导信访人相信基层组织,按管辖权限进行信访活动,依法提出信访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以不断提高信访人依法信访、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自觉性。同时,我们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救济本身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这种非司法救济的手段,从而避免“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现象的发生。 二、要通过大力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正确引导信访举报人依法有序信访。 只有推行办事公开,实行“阳光”办访,才能增强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使信访举报工作取信于民。 (一)统一公开内容。在辖区范围内公开纪委信访室地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信访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公开与信访举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信访举报工作程序等制度;公开涉及群体性利益或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集体访、疑难信访,对信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开展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信访活动。 (二)完善公开形式。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榜公示,公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办公地点、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涉及信访举报工作有关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对一般的信访事项,按照规范程序采取书面告知。对重大、重复、疑难信访举报事项,召开信访协调会,或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三)建立公开责任制。为确保办事公开落到实处,建立办事公开责任制,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程序,确保信访举报和受理工作按照依纪依法、规范程序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严格公开程序,切实把握好办事公开的审核、公开、反馈三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层层落实。 三、要通过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与提供法律法规服务,处理信访事件,解决实际问题,正确引导信访举报人依法有序信访。 当前,信访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结合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但是目前却缺乏统一规范,因此,建议国家出台《规范和完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若干规定》,对律师、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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