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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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3 、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3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70
号文 《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73,020,525 股股票,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980.5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40,523,244.49 元。
2015 年 11 月26 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5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在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恒丰北京分行”)新增开立-一个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增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北京分行 8010 1001 0122 8142 20
近日,公司、恒丰北京分行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证券”)
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恒丰北京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10
1001 0122 8142 20,截至2017 年2 月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第5 代TFT-LCD 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
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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