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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考点串讲班刑法-吴江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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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考资 咨询电话 010 考点串讲班资料 联系电话:010 2010 年刑法学授课提纲 吴 江 对本阶段授课特点做以下说明: 1.偏重法条。在经过了系统强化阶段对大纲要求的所有重点考点细密梳理之后,本阶 段的教学主旨是:运用前阶段所学知识,对刑法(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 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的重点条文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期透彻理解、熟练运用。特别 强调:因课时所限,本阶段重点讲法条,法条未予规定的纯理论问题视其重要性程度有选 择地讲解。 2.综合性强,跳跃性强。本阶段授课着重对考点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归纳、整理, 综合性强,知识点跨度大。因此,我们讲课的预设前提是:学员已将教材起码阅读一遍, 并已打下相当的基础。这就意味着,没有看过教材的学员听课会比较吃力!但是,正是因 为这样,就更应该激发起我们的斗志,提高“警惕”,认真听课!当然,我们会尽量照顾到 这部分学员的关切,把考点讲透,讲扎实! 3.考点前有★为标识的,说明该考点较为重要,需认真对待;考点前有★★为标识的, 说明该考点非常重要,务求掌握;考点前有★★★为标识的,说明该考点极为重要,属必 考考点!不仅要识记、理解,更要求熟练运用!提纲表格中以“加粗黑体字”标识的,属 重中之重!考点前无★标识的,考查的可能性较小,属基础知识点,作一般性了解。 串讲一 刑法论 重点法条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 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条详解 基本内涵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行 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及判例都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形式 ★★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法)溯及既往 侧面 ① ★罪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刑法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内 定原 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只是一种相对的要求,要求刑法明确到无需解释的程度只是 容 则 实质 一种幻想。因此,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实际上是由刑法和刑法解释共同实现的 侧面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两者 形式侧面主旨在于限制司法权,体现的是形式法治的观点;实质侧面主旨在于限制 关系 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体现 平等 核心内涵 对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刑法在立法保护上具有平等性 基本内容 平等地认定犯罪(定罪上的平等) 适用 平等地裁量刑罚(量刑上的平等) ① 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张解释,但要严格限制;罪刑法定原则原则上禁止类推,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除外,或者说,罪刑法定原则仅仅是禁止有罪类推,允许无罪类推。要特别说明的是:一般意义上, 或者泛泛地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判断为正确!但是,如果出题人有意考查考生是否了解 类推有无罪类推和有罪类推之分,特别是,如果有意考查考生是否清楚当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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