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2010法条串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供参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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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三国法串讲阶段授课讲义
杨帆
国际公法讲义(热点,常考点,未考点,各占三分之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书面与否不是条约要件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六个基本中之一)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自己生效时作出,但该条约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保留国(考试空白点,即重点)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空白点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主要国际法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不包括国有企业的行为和财产)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前两个被承认对象看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以设立使馆为标志)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1)投票权:每一理事国一票;涉及本国的争端解决决议,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涉及本国的须采取执行行动的争端解决决议,理事国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
(2)决议通过:
A、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B、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根据宪章,凡采取行动的决议、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和秘书长的决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义务的决议以及开除会员决议,当然为实质性决议
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非政府间组织)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国家责任免责事由)
A、同意
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领土
(二)海洋法
1、 海洋水域的划分
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注:内海和领海构成领土组成部分,其余不是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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