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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万国法条串讲班史越商经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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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串讲阶段资料 联系电话: 010 2009 年商经知识产权法授课提纲 史越 上篇 商法之一 公司法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 “三独”(财产独、人格独、责任独)与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担保 1、担保对象:无限制。 2、担保决策: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 (2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 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担保限额: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 总额; (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额。 2、股东出资 (1)出资限额 ①最低限额:3 万(普通有限公司)——10 万(一人公司)——500 万(股份公司)— —3000 万(上市公司)。 ②首次出资额 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0% ≥最低限额。 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F85):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 )出资内容 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 ②非货币出资的认定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③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 财产。 ④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3 )出资期限 (F26、59、81): 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 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 号楼 1 网址: 法条串讲阶段资料 联系电话: 010 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 缴出资的除外。) 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 ):A.必须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E.办理减资登 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4、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5 种必考难点) 第1 种情况:不出资或出资不足(注意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不同) ①有限公司:不出资或出资不足——补足+违约。 ·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 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 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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