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增值税纳税筹划[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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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 案例导入 某书店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销售一般图书外,还从事免税项目古旧图书的销售。2009年,该书店共实现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6万元(均属于购入一般图书进项税额)。经内部核算,其中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万元。因财务管理原因,该书店未能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按照书店现实的情况,当年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为11万元(100×17%-6)。 那么,该书店的涉税行为是否符合在合法范围内缴税最少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呢?经分析,我们看到该书店经营的古旧图书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未对该项目销售额与一般图书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时,该项目销售额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免税待遇,一并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另外,一般图书销售的增值率比较高,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缴税,所缴增值税比较多。 如果,该书店将销售古旧图书的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书店,分立后,两书店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第一,新成立的专门销售古旧图书的书店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第二,分立后,销售一般图书的书店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元,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并计缴增值税,全年应缴增值税2.1万元[(100—30)×3%]。 可见,作出上述调整后,书店每年可少缴增值税8.9万元(11—2.1)。企业这种根据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组织形式、生产经营方式及核算方式作出调整,从而减少增值税税款缴纳的做法就是增值税的纳税筹划。3.1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第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为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进项税额为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便易行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即以其全部销售额乘以税率(征收率)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等特殊物品的适用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是不同的,那么,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究竟是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税,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多缴税呢? 从上述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当销售额既定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即已确定;但一般纳税人的应缴税款还需依据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应缴税款越少;反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小,应缴税款越多。或者说,其增值率越高,应缴税款越多。 在一个特定的增值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我们把这个特定的增值率称为“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当增值率低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计算 1.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 2.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 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 设X为增值率,S为含税销售额,P为含税购进额,并假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增值率:X=(S-P)÷S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S÷(1+17%)×17%-P÷(1+17%)×17% =S×X÷(1+17%)×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1+3%)×3% 两种纳税人纳税额相等时,即 S×X÷(1+17%)×17% =S÷(1+3%)×3% X=20.05% 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即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即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企业可以按照本企业的实际购销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做出选择。 同样的方法可计算出一般纳税人销售税率为13%商品,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时的含税销售额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下表: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 3% 20.05% 13% 3% 25.32% 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计算 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进额,并假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增值率:X=(S-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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