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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解析.doc

发布:2016-04-24约5.96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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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概述 一、金融机构往来的概念和内容 (一) 金融机构往来的概念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 (二)金融机构往来的内容 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 1、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 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 (也称同业往来) 同业拆借及转贴现等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存取现金 2、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往来 缴存(支取)存款准备金 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央行汇款项等 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3、商业银行与非银行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往来 之间由于资金划转、票据交换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 二、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 1、坚持“资金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 2、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要严格管理 在央行的存款账户不得透支; 计划内借款不得超过人行核定的贷款额度; 同业拆借通过在人行的存款账户办理转账,不得提取现金,不能直接拆借 3、商业银行之间临时资金占用要及时清算 4、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商业银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的汇划款项,一律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转汇 并清算资金。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往来的核算 指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由于办理缴存(支取)现金和存款、再贷款、再贴现,以及必须通过中央银行开立的存款户进行清算资金往来等业务往来。 一、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的往来关系 商业银行上下级行、处之间的业务资金调拨,可通过人民银行汇拨。 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要通过人民银行办理 商业银行的业务现金,要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发行保管库办理存取 商业银行要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的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可以接受人民银行的委托,办理人民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往来会计科目设置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商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该科目核算。 当央行存款增加时,计入借方;当在央行存款减少时,计入贷方 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本行存放在中央银行存款的结余数。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可以设置下列3个明细账户: 核算用于清算业务的备付金存款情况 (1)备付金存款户 它是与央行往来业务的基本账户 商业银行与央行的资金账务往来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2)准备金存款户→核算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情况 (3)财政性存款户→用于核算本行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的情况。 2、“向中央银行借款” 负债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向央行借入款项时,计入该科目的贷方;向央行归还借款时,计入该科目借方 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本行尚未归还中央银行的借款 按照借款性质,设“年度性借款户”、“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 明细账户。 3、“利息收入” 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 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4、“利息支出” 损益类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三、向中国人民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 1、存入现金 商业银行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送存人民银行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贷:库存现金 2、支取现金 商业银行库存限额不足→签现金支款凭证→开户的人民银行提取现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核算 财政性存款:中央预算收入、地方财政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 1、缴存存款的范围 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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