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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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的核算 我国的金融机构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的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往来的业务内容主要有: (1)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 (2)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 (3)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再贴现; (4)商业银行间的资金清算; (5)商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头寸的调拨、借入及借出; (6)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以上的大额汇划款项; (7)同城票据交换。 二、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设置三个明细账户: (1)“备付金存款户”:核算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用于清算业务资金头寸的备付金存款的情况,是日常基本账户。 (2)“法定存款准备金”:核算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法定准备金情况,根据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增减的变化,按法定比例提取,存放在中央银行。 (3)“财政性存款户”:核算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的情况。 2、“向中央银行借款”:负债类科目,下设“年度性借款户”、“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等明细账户。贷方余额,表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而尚未归还的借款。 3、“贴现负债”:负债类科目,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再)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贷方余额,反映办理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缴存存款: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全部或按规定比例缴存人民银行。 (一)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 1、缴存财政性存款的一般规定 2、缴存财政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1)首次缴存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同时,登记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登记簿: 收入:待清算凭证—中央银行户 (2)调整缴存款的处理 上缴(调增)存款时,会计分录同首次缴存一样。 退回(调减)存款时,会计分录相反。 (3)欠缴存款的处理 欠缴时,中央银行按日计收罚息,通过“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户”核算,并随同欠缴存款一并扣收。商业银行收到中央银行扣款通知后,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同时,销记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登记簿: 付出:待清算凭证—中央银行户 例5-1 工商银行广州某营业处6月20日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为83 525 000元。经查,6月10日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为70 283 800元。 应补缴财政性存款为: 83 525 000-70 283 800=13 241 200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13 241 2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13241 200 (二)缴存法定准备金存款的核算 1、法定准备金缴存的一般规定 从2004年4月25日起,我国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指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制约资本充足率不足且资产质量不高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 从2012年5月1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84年到现在有45次调整。 调整后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20.00%,中小金融机构为16.50%。 2、法定准备金存款迟缴和少缴的处理 法定存款准备金迟缴和少缴时,中国人民银行按日计收的罚息,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法定存款准备金户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例5-2 某商业银行2008年6月末一般性存款为8 0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假定按17.5%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为7.5亿元。 计算应补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为: 80亿×17.5%-7.5亿=6.5亿(元) 根据现金缴存凭证(欠缴数)和45万元罚息单,编写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法定存款准备金户 650 000 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户 45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650 450 000 向中央银行借款按时间的不同分为: 年度性贷款:因经济合理增长而引起的商业银行年度性资金不足,向中央银行申请发放的在年度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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